律师法(律师法第48条的内容)
1、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务的义务的目的是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树立律师的形象,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职业道德。
2、国家对于律师资格的认定依据律师法进行规范首先,根据第六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人群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具有法学专科学历或者等同于法学专科的高等教育学历,以及法学以外其他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只要通过了这一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他们律师资格证书对于那些已经在法学领域有着。
3、1997 1996年5月15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委会第19次。